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一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省(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   四、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暂由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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