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五、提交审查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应附承担评估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六、审查认定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的,审查认定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七、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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