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定为评估机构的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4、关于对脱钩机构的扶持和鼓励问题。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机构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鼓励积极扶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对原由评估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使用上的方便和租金上的优惠。   5、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各地应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在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前设立审批环节,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批。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是土地评估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
12/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