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的特点。 3、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对政府主管部门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采取由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门收回。 4、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 (三)职能脱钩 1、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不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