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力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四〕名称脱钩   脱钩后的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四、脱钩程序与资质评审   1、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财、物基本情况以及脱钩改制方案。   2、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双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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