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四章 价格认证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认证价格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界定价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认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