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度、利润率或者管理办法之内。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三)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价格认证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认证。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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