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对出具的《价格认证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价格认证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价格鉴证人员虚假认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宁、泄露当事人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证失实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价格认证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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