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第八条 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程序 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 (二)价格行为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认证事项的行为和情景描述; (四)认证事项涉及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购进价格等资料; (五)物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