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片; (六)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公民委托时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号码。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人的《价格认证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协商;委托的价格认证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三章 价格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价格鉴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