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对认证物品一般应留有影像资料。如有疑问或者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认证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认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协助查阅本单位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约定认证工作完成期限。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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