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人。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认证事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认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认证事项公正认证的。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认证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认证书》,并由委托人在认证书送达单上签收。 《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