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认证书》应当包括: (一)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二)认证依据; (三)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认证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