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认证书》应当包括:   (一)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二)认证依据;   (三)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认证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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