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
22/3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