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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