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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