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士)管理局、建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忡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中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现将进一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