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对目前用地指标尚未覆盖的建设项目用地,两部门也将继续抓紧工作,争取在1999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按原计划确定的部门和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制订和颁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做好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已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3.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4.原油及天然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