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0号 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推动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澄县、湖北省公安县、江西省进贤县、吉林省镇青县、黑龙江省嫩江下游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等六个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北京市大兴县、上海市奉贤县、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浙江省慈溪市、山东省商河县和临朐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