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和财务决算。本要点中所提及的文件资料均应归人档案。   十一、成果确定 示范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开发整理后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确认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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