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管理的轨道。   四、广开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示范区工作所需资金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途径筹集,要争取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资金。国家在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将对示范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经验和成效,并要在本行政区内大力宣传推广,以推动其他地区工作。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对示范区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总结推广示范经验,设立新的示范区,带动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六、按照要求尽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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