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定。各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六、凡1999年1月1日新上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报用地预审。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4/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