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有土地使用权无法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权益经评估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二十、已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人民法院在处分时,应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人民法院在处分时,不得接抵押财产处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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