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抵押、租赁、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未尽事宜或人民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分歧的,应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有关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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