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查封的登记:  1、涉及违法用地的;  2、土地权属纠纷的;  3、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交足出让金的;  5、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尚未申请办理士地使用权证的;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工作尚未完成的;  7、需在地上物竣工验收后才能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  8、其他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确认后应及时将确权情况函告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
4/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