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查封、转移裁定。  五、当事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转移。对不能分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人民法院可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裁定查封、转移。  六、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地上物的同时应对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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