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地上物予以查封。 七、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分别查封地上物和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处分查封标的物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应裁定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涉及处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裁定转移。 九、人民法院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裁定予以处分,但应告知权利受让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