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时,应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否则,视为查封、转移不成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查封、转移裁定的登记。  十三、人民法院应明确告之当事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移裁定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未予执行的土地使用权裁定解除查封。  十五、人民法院变价执行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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