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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