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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