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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