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政主管部门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年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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