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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