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