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场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有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