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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