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日期:2011-07-03 17:51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驳回王敬民的诉讼请求是不当的。   经审查,珠山区人民法院是在1987年7月2日对本案补办立案登记手续,王敬民早在1983年2月10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案审理,有原告王敬民诉讼材料和被告胡宁声答辩材料以及珠山区人民法院调查材料证实,直至1985年颁布继承法该案未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因此,第二审判决适用继承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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