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日期:2011-07-03 17:51
不当,即使本院引用继承法第八条,也应裁定发回重审,由第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人起诉,本院不宜判决。   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承办人意见:撤销本院(87)民上字第060号民事判决,维持珠山区法院(87)民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委员会意见:倾向维持本院第二审判决,报省院请示。   (二)申诉理由   1.景市中院否定申诉人的继承权不妥。   2.胡济清(胡宁声之父)不能成为胡国珍的过继子。   3.景市中院适用法律不当。   4.景市中院确认“1951年民政局的调解”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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