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不当,即使本院引用继承法第八条,也应裁定发回重审,由第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人起诉,本院不宜判决。 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承办人意见:撤销本院(87)民上字第060号民事判决,维持珠山区法院(87)民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委员会意见:倾向维持本院第二审判决,报省院请示。 (二)申诉理由 1.景市中院否定申诉人的继承权不妥。 2.胡济清(胡宁声之父)不能成为胡国珍的过继子。 3.景市中院适用法律不当。 4.景市中院确认“1951年民政局的调解”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