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审判决。 上述两种意见报你院请示,请审查批示。 1990年1月5日 附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景德镇市 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审查报告 申诉人(原审原告、第二审被上诉人):王敬民,男,39岁,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系景德镇市木材厂干部,住该厂宿舍。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第二审上诉人):胡宁声,男,53岁,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系景德镇市教育局干部,住景德镇市第三中学宿舍。 申诉人王敬民于1983年2月10日以胡宁声为被告,起诉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景市中山路522号祖传房屋一幢。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