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第二审法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 座落在景德镇市原中山路522号房屋一幢(后门牌样集下弄),系原告王敬民曾外祖父胡国珍的遗产,该屋面积10.86平方丈。胡国珍和妻子林招弟(1943年死亡)生育独子胡建谋(1941年病故),胡建谋与前妻方氏生育一子胡海涛(15岁死亡)、一女胡九珠,后娶倪锦芳(没有生育,于1980年死亡)。1945年12月,胡九珠与王宁结婚,于1950年1月生育独子王敬民(胡九珠1950年1月因难产死亡),1950年5月王宁再婚离开胡家.所生独子王敬民由倪锦芳抚养成人,并住在中山路522号屋内。1950年3月胡国珍因儿子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