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项目完工后,贷款人要参与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报表、图片、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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