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项目完工后,贷款人要参与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报表、图片、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