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及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五)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的安全; (十一)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活动; (十二)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