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证,并在工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五)经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