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证,并在工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五)经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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