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借款人应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人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