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