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