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告、备案制度。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部要求派人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送部执法监察局。同时,对自己决定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分别在立案后一周内、结案后两周内向部执法监察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正在查处和近期结案的案件,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部执法监察局备案。  五、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对查处案件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上级交办案件敷衍塞责、拖着不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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