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 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士)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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