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农林开发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农林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年途搞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以可建“别墅”、“庄园”、“度假屋”等为名吸引投资和开工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转让、转租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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