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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